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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实习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29   来源:本站  点击量:2837

1、实习人员应服从医院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医院安排的实习轮转表到各科室进行实习。在工作中要加强医疗道德修养,尊重职工、团结同学、爱护病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公益活动,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中发挥模范作用。

2、实习人员应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临床实践中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忠实履行实习生的职责。

3、实习人员在各科实习时,应认真听从带教老师的指导,努力完成上级医生交给的各项工作(包括临床工作、病房管理等),负责报告自己所管床位病人的病史,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病人病情变化,实习医生应提出诊疗意见,实习护士则应提出护理意见,实习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医疗护理和重危病人的抢救工作。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按医院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上午应提前半小时上班,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  

5、实习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上级医生的指示,实习医生不得擅自开处方、单独处理病人及签署会诊单、手术通知书和各种证明书,实习护士不得擅自加液体、发药等侵入性操作,未经上级医生的指示,不得擅自动用各种贵重仪器、医疗设备。实习人员对病人和家属解释病情时,须征得上级医生同意。男实习人员检查女病人时,必须有医务人员在场。

6、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如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请假手续:

 ①因病请假,需所在实习医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急诊后补)。凡弄虚作假者均作为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②凡请病、事假一天以内者,必须经所在实习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须经所在科教科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实习医院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教务处批准;

③请假期满必须销假,如需续假,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

④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岗位者,均以旷课论处。

8、实习人员旷课由所在实习科室、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课超过15学时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50学时者,令其退学。

9、实习人员实习的各主科(内、外、妇、儿)累计缺席(包括病假、事假、旷课)达该科实习总时间的一半以上者,不评定成绩,待补实习合格后评定成绩。

10、实习人员事假、病假、公假、旷课情况由实习医院所在实习科室负责人督促检查小组记录。实习组长应定期将考勤表一式二份分别交给所在实习医院科教科及班主任(在外地医院实习的同学可邮寄)。

11、实习人员要爱护医院的医疗器械及其它财产,如有损坏,要按医院工作人员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和处理。重要仪器、医药用具等未经上级医生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12、对医院的科研成就及有关医疗统计数据等属于保密范围的,不得向外泄漏。

13、在本院须住宿的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实习人员住宿规定。

14、实习人员须借书者由实习组长统一到科教科办理借书证明,实习人员要自觉遵守医院图书馆管理规定。

15、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禁止打工或以试用工的名义打工,如有违反,取消实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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